离婚了之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生女姓氏的约定是否有效,变更子女姓名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姓名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其中“名”之部分代表个体,在合法范围内可以拥有诸多个性,而“姓”之部分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更具有稳定性。但近年来,快节奏的生活和个人意识的觉醒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单亲家庭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日渐突出,因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更名引发的诉讼纠纷屡见不鲜。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决定和变更有共同权利,因此我们讨论父或母单方变更子女姓名难以实现的原因也可以从这方面出发。
1.父母双方均平等地享有以自已的姓氏冠于未成年子女名字之前并为子女命名的权利。但由于该派生权利的共同性决定了子女姓名的确定、变更都要经过双方同意才可进行,这种共同权利与共同监护权一般,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而受阻却,因而一方如果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即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对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名。
2.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亲情,社会关系稳定的保护。姓名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及社会交往的载体,又必须具有稳定性。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改变姓名意味着其原已习惯的社会交往个人载体的变更,该子女及其周边的社会关系都需再适应其新的姓名,而重复和不同人适应新的交往载体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影响。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还可能造成该子女日常生活和升学等方面的不便,从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亲子关系稳定、亲情延续等因素考虑,非经父母协商一致或其他必要情况,不因父或母单方利益而改变婚生子女姓名是更稳妥之策。
3.对于离婚双方是司法权和行政权运行的客观因素。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等相关规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变更子女姓名。
北京沙巴体育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离婚析产、法定继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解决、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影视传媒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法律、公司股权事务、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在各法律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