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实施后,的相关认定标准以及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适用,而民法典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给予更多救济,充分贯彻了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公民利益的全面保护理念,亦为道德层面正当性提供了支撑。
婚姻重大利益,必然有成本投入,虽然这些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时间上和精力上的投入无法与收益之间达到衡平,就很可能产生不公平。基于此,婚姻法律应充分考量种种可能性,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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