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随着一线城市经济迅速发展,车房指标等稀缺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离婚率与离婚登记数量也在不断攀升,除夫妻感情破裂或其他家庭因素所致离婚外,因规避限购政策、降低税费成本、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因素导致的“假离婚”现象亦不鲜见,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亦随之增加。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假离婚”的认定尚未有明确裁判规则,虚假离婚合意认定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对“假离婚”涉及的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双方是否存在虚假离婚合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1>虚假离婚合意的直接意思表示。

        部分当事人办理“假离婚”时除在行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外,还会另行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假离婚”意思并作出相关约定。

<2>离婚后的共同生活事实及重要时间节点。

        如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接送孩子、共同购买房屋偿还房贷,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行为亲密,双方仍未脱离共同家庭生活等,一般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离婚的合意。

<3>相关政策条件的考察。

        夫妻双方合意“假离婚”通常基于某种目的,如规避车房限购政策、减少贷款成本、降低税费等,而此类优惠政策一般有严格限制条件,夫妻双方可能以“假离婚”方式使自身满足该条件。

<4>证人证言,当事人认知能力等其他因素。

        熟悉当事人生活状况且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自身认知能力在与其他证据结合下进行考量,第四类为辅助性证据,缺乏认定双方虚假离婚合意的直接性、关键性证据情况下,法官仍应采取审慎态度作出裁量。

        通过虚假离婚合意认定的举证、考量因素、证明标准等方面告诉我们,倡导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严格限制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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