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愤务履行不能的非恶意违约方有权起诉解除



[案件基本信患]


原告:马某

被告:置业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5日,原告马某作为乙方(买受人)与被告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出卖人)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处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9548110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乙方应于2019年5月25日前分2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294810元,应当于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2019年5月25日前,乙方支付剩余房款66万元。就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双方同意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补充协议对此约定为:若买受人未按预售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付款,双方同意出卖人有权按下列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逾期在5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5日, 出卖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出卖人解除预售合问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总房价款的l0%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买受人应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补足。2019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20l9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94810元,余款66万元原告未能按约支付。

另查明,原告儿子王某某,因患病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O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5日、202O年4月1日住院治疗。原告马某因病于2019年 5月24日住院治疗。

再查明,被告就案涉楼盘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院裁判要旨]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首先,原告虽然没有法定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原告的解除权,但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定金与首付款,现求家人及自身生病的实际情形, 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以及实际收入减少,没有能力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共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其次,基于原告已无力支付后续房款的实情形,案涉合同巳陷入僵局,如—为否定原告的解除权,原告将因此承受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其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允许其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反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履行,并不是鼓励交易的正义。最后,案涉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逾期超5日,出卖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但被告在原告逾期付款长达一年多的情形下,一直未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要善意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效能时,应冯允许违约力请求解除合同。故原告有权解除案。故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马某与被告置业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置业公司应于案涉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撤销完成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已付房款199329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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