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与庞甲于201l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l5年4月1日生育一于庞乙后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离婚,2017年6月2日复婚2019年3月开始分居。2020年9月庞乙由庞甲母亲带回老家学习生活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庞甲离婚,主张术成年之于庞乙由高某抚养,庞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庞乙午满18周岁为止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1.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子女由哪方抚养; 3.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法院裁判要旨]
五、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甲15万元;
六、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庞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现祖孙在鞍山共同生活,孩子不能直接得到父母的关心照料,且根据高某和庞甲的个人情况来看,抚养能力相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于女的原则,判决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庞乙,并无不当。关于绿岛苑房屋,根据目前房屋登记于高某名下,房屋贷款亦在高某名下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房屋由高某所有,由高某偿还剩余贷款,并确定由高某给付庞甲的房屋折价款,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其他存款等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存款及支出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原申法院酌定的数额是合理的,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巾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