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吴京因电影《战狼》大火之后,有些企业便擅自使用他的姓名肖像博眼球。贵州一家酒业公司未经吴京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览会、网购平台、微信、抖音等媒介平台上大肆宣传自家产品,甚至在吴京发出律师函后还继续侵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令这家酒业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200万元经济损失等。
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京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2020)京02民终10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茅台镇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万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薇,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京,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满族,上海安然影视传媒工作室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沙巴体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良,北京沙巴体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杜酱酒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贵州杜酱酒业公司不支付律师费、减少贵州杜酱酒业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的金额;一、二审诉讼费由吴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赔偿金额过高。1.有新证据证明贵州杜酱酒业公司没有侵害吴京肖像权与姓名权的主观故意和恶意。贵州杜酱酒业公司负责生产,营销交由销售团队去做,销售团队与广告公司设计了营销方案,广告公司给出的方案中使用了吴京肖像,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就直接使用了该方案,公司本身没有恶意。根据营销公司与贵州杜酱酒业公司签署的吴京照片使用协议,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已经取得吴京照片的使用权。为此,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了11万的照片使用费。2.吴京提交的公证书、抖音、快手等证据中涉及的多个账号不是贵州杜酱酒业公司注册、运营的。3.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在拼多多、微信公众号、抖音和快手等网销平台上使用吴京的肖像,